北京国培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员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国培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组织作用,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促进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增强会员凝聚力,共同推动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所有会员均需遵守本章程,认真履行会员义务,并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。
第二章 会员发展
第三条 入会条件
(一)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美育教育、职业技能培训、鉴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法人组织及个人,承认本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。
(二)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在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个人会员应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,在美育教育或职业技能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或从业者。
第四条 地方美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会员加入本中心的,需经其所在地相关机构推荐,并报本中心批准。
第五条 入会程序
(一)申请。由会员推荐、地方机构推荐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直接向本中心提出入会申请,填写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(二)初审。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(个人)情况,进行初步审核。
(三)审批。初审合格后,经中心秘书处讨论确定、考察及公示,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条 本中心分支机构(如分中心、专项工作委员会等)应在中心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,其发展的会员自动成为本中心会员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七条 中心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,并在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。
第八条 建立会员信息管理系统,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,提供个性化服务。
第九条 实行会员联络员制度。单位会员需指定一名联络员,负责与中心保持联系。会员信息变更时,应及时通知中心会员管理部门。
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与中心组织的重要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经中心秘书处讨论通过,在官方网站公告,并收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,直至除名。被除名的会员,中心将书面通知其收回会员证书。
第四章 会员服务
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、研究报告、政策解读等资料(电子版)。
第十三条 在中心官方网站、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发布会员动态和重要信息。
第十四条 协助会员间、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。
第十五条 优先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、培训、技能鉴定、项目申报等服务,并享受优惠政策。
第十六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提供法律咨询、政策指导等服务,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意见与建议。
第十七条 评选并表彰优秀会员及先进会员单位,通过媒体宣传其成就与贡献。
第五章 会费标准
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普通会员(含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:200元/年。
(二)理事单位:1000元/年。
(三)常务理事单位:2000元/年。
(四)副主任单位(或类似高层级会员):5000元/年。
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费按本章程规定标准收取,并纳入中心统一管理。
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后,中心将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。
第二十一条 会费缴纳通知在到期前三个月发出,逾期未缴者,取消次年优惠政策和服务。
第二十二条 会费减免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审批。
第六章 捐助与资助
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层级会员及社会各界对中心进行捐助或资助。对捐助数额较大者,可授予名誉职务或活动冠名权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国培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有。
管理机构:北京国培美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政策指导文件:人社部发〔2017〕68 号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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